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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购买人身意外险却未付款致保险未生效 西安男子意外身亡能否索赔?

时间:2022-12-08
顾师傅生前是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分公司的员工。2020年9月8日,38岁的顾师傅因公在西康高速维护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

家属索赔时发现,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分公司曾于2020年9月1日和保险公司签订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但直到事故发生后才进行付款,导致保险未生效无法得到100万赔偿。家属觉得,公司应承担补偿这笔赔偿款。

高速公路养护工工作期间遭遇车祸身亡

顾师傅生前在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分公司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多年。2020年9月8日下午1时许,顾师傅驾驶栏板货车拖曳环保多功能维护装备在西康高速作业返回至终南山隧道附近时,拖曳的环保多功能维护装备后轮突然脱落。一行三车数人赶忙将车辆及设备停在应急车道上实施救援,随后路政车辆也赶到现场。

据事故经过记载,现场不仅摆放了长距离锥形桶,车辆打开了双闪,此外路政车辆的警灯和警笛也一并打开。下午1时40分,雷师傅驾车经过此处时,因操作不慎驶入了顾师傅一行正在作业的救援区域内,发生严重车祸,导致三人死亡,其中包括了37岁的顾师傅。

事故责任清晰,肇事司机对三位死者家庭及多位伤者进行了赔付。此外,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帮助三位死者及家属申请办理工伤保险赔付。可让顾师傅的家人不解的是,高速养护工人属于高危工种,用人单位怎么没给他们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用人单位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却未付款

按照现行的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顾师傅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次事故中,顾师傅家人可以得到三次赔付。

而顾师傅家人发现,用人单位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分公司,并非没有给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是早早就和保险公司就签订了保险协议,却未付款,直到事发后才匆忙付款。

在2020年8月17日用人单位的会议纪要中明确,同意新华保险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目前在册劳务派遣人员85人购买,每人每年450元。此外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在2020年9月1日签订了保险协议。

在赔偿过程中,顾师傅家人发现,用人单位在购买个人意外保险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拖沓,签订了协议却未支付保险费用,“两家公司虽然签了保险合同,但终南山公路隧道分公司却一直没付款。”顾师傅家人称,“如果保险生效,按照约定保险公司需要赔付100万。但保险公司却因为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前未付款为由拒绝理赔,我们家属认为这部分损失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是他们工作拖沓导致,导致我们家人意外死亡却不能得到相应保险理赔。”

用人单位代理律师:协助家属办理了工伤保险赔付,另赔偿了59.5万

11月4日,华商报记者致电代表用人单位负责处理顾师傅死亡善后事宜的代理律师。

“事发后,用人单位帮助员工通过司法途径向肇事方索赔。此外也在积极协助死者家属办理工伤保险赔偿。”代理律师说,“针对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购买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事,公司也一直在和保险公司沟通,争取赔付,但得到的答复保险公司仍坚持事故后9月9日零时才生效。”

代理律师解释,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并协助办理了理赔。而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公司福利,并无法定购买义务,公司也一直在向保险公司极力争取。由于未能争取到这笔保险赔付,公司又另行向顾师傅家属赔付了59.5万,从用人单位角度讲,已经很体恤死者家属了。

律师:交通肇事赔偿、工伤保险赔偿、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可多重赔偿

记者了解到,顾师傅工作期间遭遇车祸死亡,目前已得到了交通肇事赔偿、工伤保险赔付以及用人单位补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称,该名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该名员工是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名员工构成工伤,因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该名员工家属有权享有工伤待遇。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可以对员工意外伤害赔偿进行补充和部分款项重复。

赵良善说:“牵扯到多重赔付,最基本的原则是人身给付性质的赔偿可以重复,这也体现了生命无价的原则。但费用报销类、误工费等不能重复,如医药费等。此类费用,一个保险先赔付至上限后由另一个保险补充。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也可再得到除医药费等报销类的赔偿。”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为福利性质商业保险,用人单位自愿缴纳

赵良善强调,工伤保险属于社会统筹的社保范围,是法律规定强制用人单位缴纳的,如果未为员工缴纳,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待遇自行向员工赔付。而施工中的员工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险,不是法律规定强制缴纳的,也就是说,属于用人单位自愿缴纳的。如果未缴纳员工意外伤害险,员工不享受该保险理赔,用人单位也不用为此担责。

记者看到,用人单位购买的员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第七条明确写到,“保险期间自保险费划转至乙方保费账户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赵良善表示,虽然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的员工意外伤害险合同签订在事故发生之前,但是该合同约定在支付保险费后才生效,而事故发生时,当用人单位还未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还未生效,因此,保险公司不需担责。又因员工意外伤害险属于用人单位自愿缴纳的,故用人单位亦不需为此担责。

对于死者家属认为因用人单位工作拖沓致保险未能生效的情况,赵良善建议,死者家属可和用人单位及投保单位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华商报记者 谢涛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