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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仲裁出台十条服务意见 疫情防控和仲裁工作两不误

时间:2020-05-29

  济南仲裁委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满足各类商事主体的仲裁需求,切实保障仲裁主体的法律权益,2月18日,济南仲裁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仲裁服务意见。
  一、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前提下,仲裁工作不拖延,服务不打折。畅通咨询电话,施行容缺受理。引导当事人采取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网上递交材料、邮寄材料等方式,安全、便捷、高效完成案件仲裁工作。
  二、充分发挥调解中心的作用,加大案前调解力度,前置调解程序,及时高效化解纠纷,用心用情用力帮助商事主体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三、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及关联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相关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避免企业因仲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四、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及关联企业的仲裁案件,如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缓收仲裁费。
  五、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对所有案件进行全面排查,积极引导当事人、仲裁庭通过信息化终端设备进行书面、线上仲裁,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仲裁程序推进造成的影响。
  六、对近期内急需开庭的案件,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案件,加强信息化技术支持,探索使用“远程视频开庭”、“微信视频开庭”等新型庭审方式,确保疫情防控和仲裁工作两不误。
  七、对不具备线上开庭条件又急需推进程序的仲裁案件,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开庭操作规程,在抓实抓细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科学有序组织线下开庭,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八、加大仲裁办案过程中的调解力度,仲裁庭与办案秘书要更加深入细致地研究分析案情,了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与分歧尺度,做好法律与证据上的分析。及时释疑解惑,通过电话、微信多做协调工作,力促调解与和解,力争案结事了,快速和谐化解矛盾纠纷。
  九、引导仲裁员、机构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担负社会责任,发挥仲裁专家资源优势,当好法律顾问,面向社会提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并发挥专业所长,为各行各业应对疫情法律风险、有序复工复产献计献策。
  十、根据疫情发展和整体形势,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积极探讨、科学研判,为“疫后”可能出现的集中爆发的案件回潮提前做好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