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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山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有了“硬杠杠”

时间:2021-04-10
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30日,省长林武签署第286号省人民政府令。5月1日起,我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不得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擅自改变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不作为或者延迟作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为。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遵守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调查取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送达等程序制度。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收集、整理、分析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案例,选择典型案例统一发布,分行业分系统指导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为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照本办法制定、公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未执行已公布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未按规定自行纠正的;擅自改变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另外,《办法》还指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记者 薛建英)

[ 编辑:张旭 ] 火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