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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拟定期评价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

时间:2019-07-19
    本报10月23日讯(记者 李飞飞)为改善生态环境,从立法层面破解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瓶颈问题。今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太原市拟实行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划分主体功能区,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条例(草案)》提出,实行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生态资源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的承载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和承载水平。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同时,实行主体功能区制度。依据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确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按照功能区划要求,制定功能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对不符合生态环境承载力、功能区划要求的污染企业实施淘汰或者异地搬迁改造;对重要水资源涵养区、水土保护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与修复。
    此外,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